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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月28日,山西古交市安监局原局长闫全维受审,成为山西第6位落马的安监局长。
    为什么安监局局长“前腐后继”,令安监局成了腐败的重灾区?煤矿开采有着巨大的利润,带血的煤矿不断出事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事实。当人民把安全监督的权力交给安监局的时候,当煤矿开采的巨额利润诱惑着每个人的时候,监督他人的安监局却无人监督。在制度设计上,监督者一开始就被置于道德楷模的位置,似乎他们是一群特殊材料制成的人,天然地不会为利益所诱惑,只要自我约束,只要靠着道德自觉,便万事大吉。这种监督制约链的缺失或断裂,形成了制度监督的真空。另外,在安监局内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也付之阙如,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话人人耳熟能详,可令困惑不已的是,监督的方式万万千,为什么对权力的监督如此艰难?都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为什么群众监督难以开展?反腐成果不可谓不丰硕,被查处的官员也不可谓不多,可依然有这么多的安监局长“前腐后继”。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近日披露,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矿难犯罪嫌疑人中,已经对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但矿难渎职犯罪免刑和缓刑比例高达95.6%,会造成那么严重后果的行为却被如此地轻刑化,连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也指出,这其实是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一种放纵或者说是一种放任。
    矿难的后面其实就是官难。监督机制的真空,惩治力度的苍白,安监工作如何保障?面对矿难的事故频发、安全隐患频曝,面对那一堆堆带血的煤炭,我们不得不深思:谁来监管安监局长?[参与讨论][网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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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受贿罪处罚的规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全文]
刑法对玩忽职守罪处罚的规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全文]
刑法对渎职罪处罚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文]
中纪委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不正当利益规定印发
    近年来,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教育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日前印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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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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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云矿难案渎职官员被重审
    2006年山西“左云矿难”造成56名矿工死亡,其中涉嫌渎职的12名官员中9人被判处缓刑,其余3人被免予刑事处罚,没有一个坐牢。07年1月,大同中院改判,3名主要人员都获实刑。时隔不足一月,法院的判决竟相差如此之大,什么因素决定罪与罚?
    “左云矿难”中涉嫌渎职的12名官员,其量刑何以反复…[全文] [参与讨论]
山西盂县原安监局长受贿达319万被判15年
    山西晚报曾报道过的盂县安监局原局长韩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12月12日由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韩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
    2006年3月18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韩斌有期徒刑15年和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全文] [参与讨论]
普通内容矿难揪出红古区贪污安监局长9月27日
普通内容山西临汾余家岭"3•28"矿难责任人一审获刑7月31日
普通内容山西临汾余家岭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矿主一审被判刑20年(图)7月31日
普通内容陕西瓦窑堡矿难三十一名责任人被处理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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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重罪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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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判会导致违法者无所顾忌
    大多数公众认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如果法院枉法裁判,姑息渎职犯罪人,本身就是一种滥用司法审判权的渎职行为。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渎职犯罪没有私吞公私财产的主观故意,无外乎疏于管理,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全文] [参与讨论]
渎职犯罪难领实刑背后隐藏“黑手”
    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被各级检察机关称为2006年反渎职侵权犯罪的三难出现三难,一些人在思想认识上看不到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看不到查办渎职侵权的必要性是主要原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影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阻力…[全文] [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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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安监局长为何相继落马?
    5月,山西太原市安监局腐败窝案导致5名局长落马。另外,山西阳泉市盂县安监局原局长韩斌、吕梁市交口县安监局原局长武小莉在近两个月内被判处有期徒刑(见9月14日《中国青年报》)。不到一年时间,一个省7名安监局局长落马…[全文] [参与讨论]
山西煤老板要搞倒多少个“安监局长”才罢休?
    5月28日,山西省古交市安监局原局长闫全维受贿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又一位安监局局长落马了。报道还说,这是继太原市万柏林区安监局原局长郝俊亮、杏花岭区安监局原局长奥建荣、盂县安监局原局长韩斌、交口县安监局原局长武小莉之后落马的第6位山西安监局局长…[全文] [参与讨论]
普通记录 是谁在“谅解”矿难渎职犯罪?  [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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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后         语
    安监局局长的相继落马,与其说是他们跳进了别人的圈套,不如说是他们跳进了无限膨胀的自我权力里。他们的落马既是个人的悲哀,同样是监督监督者的机制缺位和机制失灵的悲哀,正是因为监督监督者机制的缺位,才铸成了闫全维等一批安监局长的最终落马。他们的落马,从某种程度上再一次向我们证明了权力监督领域的一个绕不开的结——监督者悖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近年来,当越来越多监督者滥用权力魔杖,最终东窗事发的时候,我们会悄然发现,先哲的判断似乎成了一句无所不及的“权力咒语”。不是吗?前仆后继的贪官们无不用悲剧的手法在向人们阐明:如果在他们滥用权力的时候,一切赋有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个人曾经对他们进行及时制止和监督,至于如此吗?
    从表面意义上来讲,监督是享有监督权的一方对被监督者实施的一种管理行为,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它的另一侧面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作为监督者,其权力的行使也应合乎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要求,即保证监督者不会出现类似于被监督者违法乱纪的问题等等。这才是监督监督者命题的要义,否则,不仅监督的效率大打折扣,而且也容易滋生监督的盲点和真空。
    安监局长轮番落马的事例正是如此,在拥有监督和管理公共事务权力的安监部门,并且,安监部门与其它监督执法部门的根本不同在于,其监督对象并不是一般的个人和企业,而是“富可敌国”的煤矿老板们。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缺少对监督者的监督,徇私枉法又怎能避免?于是,监督安监局长的缺位和虚位,形成了监督中的“灯下黑”现象。
其实,包括监督安监局长在内,监督监督者的命题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一个绕不开的结,也只有把所有的监督权置于无处不在的有效监督之下,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监督者悖论。事实上,我们缺少的并不是监督机制本身,而是对监督者的监督权没有得到基本的执行。
    山西左云矿难渎职官员的改判重罚,让我们看到了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惩治力度,也希望想以身试法的安监局长们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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